全国政府机关干部培训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过程,旨在提升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以下是对全国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一些主要方面的概述:
一、培训目标
全国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主要目标是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包括提高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他们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2.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
3.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升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能力。
三、培训方式
1.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
2.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 网络培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4. 在职自学: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我提升。
四、培训特点
1. 聚焦主线: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
2. 分层分类: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干部,开展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的培训,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注重实践:强化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提升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实施效果
通过全国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实施,广大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他们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坚定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全国政府机关干部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只有不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的体制。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并执行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则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组织部承担全国层面的规划与指导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的具体执行,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同时,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内部的教育培训,以提升干部能力素质。
通过这样的管理体制,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以有序进行,确保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高效性和针对性。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为全国范围内的干部提供了持续、全面的教育培训资源,推动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国家和地方各级组织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干部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起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这样的管理体制,干部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教育培训,提升个人能力和组织效能,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系统地总结了我们党干部教育培训的历史经验和新鲜成果,紧密联系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形成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规章,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新时期、新阶段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对于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模式。这一体制以党中央为核心,由中央组织部为主要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各相关工作部门协同负责,同时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管理。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执行和制度建设。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则依据其职责,专注于本系统的专业培训,执行相关教育培训政策。
地方各级党委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需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将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部署和研究地区内的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教育培训事务。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确保与中央政策的同步和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特别是对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其教育培训工作通常由主要管理方负责,但在必要时,也可以与协管方协商后进行组织。这种机制确保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干部教育指培养、训练干部,提高干部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的教育。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采取具体措施,联系实际情况培养干部。设立党校培训党的各级干部是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目录
中心宗旨
中心会员
培训对象
日常工作
中心宗旨
中国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祖国党政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中心会员
中国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设有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目前,学会拥有个人会员近万人,团体会员单位上千个。学会委托各直属分会和地方学会发展会员,并实行属地管理。
培训对象
全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行政管理人员
日常工作
1.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进行学术交流。 2.宣传安全保卫理论、安全生产、消防防火、法规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3.组织专业学习、培训、考察和辅导讲座等,为提高党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服务。 4.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进行社会调查提供服务。 5.通过系统导入现代公共管理知识与观念,帮助领导干部梳理知识结构,进而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公共管理水平和领导发展能力,实现创建学习型公共组织,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变革能力的高素质领导人才,为当地公共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最新规定通知:
尊敬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
我们荣幸地向您们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此规定旨在规范和提升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和国家发展。我们恳请您们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理解和执行这一新的培训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或有任何改进的建议,我们鼓励您积极反馈。这将有助于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培训体系。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及时报告至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感谢您对此次培训规定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在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上能有更大的提升。
此致,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日期: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于2008年6月27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文颁发,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