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是专为工商联干部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旨在提升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下是对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的详细介绍:
一、培训基地的设立与目的
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的设立,旨在适应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工商联干部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工商联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培训基地的特点
1. 针对性强:培训基地根据工商联干部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2. 资源丰富:培训基地通常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优质教育资源,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提供丰富的学习材料和案例研究。
3. 形式多样:培训方式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旨在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吸引力。
4. 注重实践:培训基地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培训基地的功能
1. 教育培训功能:为工商联干部提供系统的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
2. 交流研讨功能:为干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思想碰撞和经验分享。
3. 实践锻炼功能:通过实地考察、项目合作等方式,增强干部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 咨询服务功能:为工商联干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帮助干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培训基地的实例
1. 全国工商联教育培训中心三峡基地:位于宜昌市,主要提供工商联干部、企业家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2. 广东省工商联与广东财经大学共建的粤商学院:该学院旨在为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企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打造民营企业家培训的广东样板。
3. 江西省工商联理想信念教育基地——方志敏干部学院: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方志敏精神为主题,承接各类干部学院、各地党校主体班次等特色党性教育培训。
五、总结
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在提升干部素质、推动工商联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培训基地将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为工商联事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北京商鲲职业教育服务研究院及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同时在京津设有10个教学基地。作为北京极富影响力的教育机构,它们拥有6个培训基地地址,专注于职业培训。经过改制后,该集团已成为集办学、人力资源派遣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教育集团。其前身是北京市工商联的培训机构,现致力于职业教育服务。集团旗下拥有北京商鲲教育咨询中心,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4层。北京商鲲教育(集团),同时也是中国•北京商鲲职业技术学院的主体。
北京商鲲教育集团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的职业教育机构,它由北京商鲲职业教育服务研究院和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共同运营。这家教育集团在北京及天津地区拥有超过10个教学基地,并且拥有6个培训基地。目前,这些机构都已改制,专注于职业教育服务。
北京商鲲教育集团的前身是北京市工商联的一个培训机构,它集办学、人力资源派遣等多项业务于一体,是一家综合性的教育集团。此外,它还涉足职业教育研究领域,并在北京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
北京商鲲教育集团的总部设在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的北京工商联大厦4层。该集团还拥有自己的教育咨询中心,提供全方位的职业教育服务。北京商鲲职业技术学院是该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为中国的职业教育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北京商鲲教育集团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它不仅提供多种职业培训,还致力于职业教育的研究和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职业人才。
北京商鲲教育集团通过其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为学员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职业教育平台。它不仅关注学员的技能提升,还注重培养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帮助学员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目前,北京商鲲教育集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教学体系,确保学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该集团还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学员提供了丰富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北京商鲲教育集团以其专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设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赢得了学员和社会的高度评价。该集团致力于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帮助他们实现职业梦想。
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即中共农业部党校与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合并为一套机构、三块牌子,属于农业部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学院成立于1956年2月,由王震将军创办的国营农场干部学校发展而来,1985年3月改建为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面向全国垦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党校成立于1981年12月,培训中心前身为1983年11月成立的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院主要职责包括培训农业部系统干部、党员,地县级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干部,全国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以及涉外农业官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占地面积105亩,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设有15个部门,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研策划处、财务处、基建资产处、党政人才培训部、农垦发展培训部、产业发展培训部、财会经济培训部、对外培训交流部、农业法律研究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现代农业教育研究中心、学员接待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学院依托各地农业院校设有17所农业干部分院,形成全国农业干部培训网络。师资库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官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等院校教授,中科院、农科院等科研院所的200多名专家学者组成,形成了能够适应现代培训、科研、教学、咨询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院现有教职工13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9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8人。学院荣誉众多,包括国家经贸委工商管理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优秀单位、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培训基地、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机关会议定点单位、出差住宿定点单位,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优秀办学单位、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学院党委被评为农业部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被评为农业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学员接待中心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学院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学院历史沿革丰富,自1956年创建以来,经历了多次更名与合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格局。
淄博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始终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完成工作任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
在建国初期,各级工商联组织会员积极发展生产、活跃市场,为恢复国民经济作出贡献。在抗美援朝斗争中,动员会员捐款、捐物支援前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引导私营工商业者实现公私合营和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合作化。在文化大革命中,会员经受了严峻考验。改革开放后,市工商联协助党委落实政策,积极开展经济咨询和工商专业培训,为"四化"建设服务。1991年中共中央下发15号文件,规定新时期工商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积极分子骨干队伍。
工商联以"服务立会、会员办会、实力兴会"为宗旨,将为会员服务作为根本宗旨,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载体,发挥商会职能要求。工商联是会员之家,会员办会体现了民间性,调动了会员积极性。工商联的实力源于会员,会员实力壮大,工商联就兴旺。工商联通过办会企业、事业壮大经济力量。
现在市工商联已成立四个服务机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两个培训基地)、民营企业科技咨询服务委员会。各服务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力量,形成网络,按会员办会原则开展服务工作,并不断完善各项服务。
党的十六大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在优化环境、发展民营经济方面努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促改革,完善市场经济的步伐加快,工商联的作用日益重要,工商联的事业大有可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