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干部培训班是税务系统内部为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而组织的重要培训活动。以下是对全国税务干部培训班的详细解析:
一、培训背景与意义
税务干部培训班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通过培训提升税务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及领导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税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培训内容与重点
税务干部培训班的内容广泛,涵盖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务会计与审计、税收经济分析等多个专业领域。培训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宏观政策与法规: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帮助税务干部把握政策导向。
* 业务技能提升:通过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方式,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处理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 综合素质拓展:包括领导力提升、团队协作、创新思维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养。
三、培训方式与地点
税务干部培训班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面授学习(理论授课、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线上学习(录播、直播相结合)以及混合式教学(面授学习+线上学习)等。培训地点则根据具体安排和单位需求而定,可能包括税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培训基地等。
四、培训效果与评估
为确保培训效果,税务干部培训班通常会设置严格的评估机制。这包括每门功课的培训效果调查、学员作业点评、优秀学员评选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及时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与效果,做好与老师、学员的沟通,确保培训质量。
五、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系统纷纷举办各类税务干部培训班,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浙江省税务局委托浙江大学举办的多期税务干部培训班,通过专题授课、现场教学等形式,有效提升了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校区)也举办了多期党务干部暨中层干部能力提升班,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六、总结与展望
全国税务干部培训班是税务系统内部提升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未来,随着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税务干部队伍的不断壮大,税务干部培训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税务系统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干部。同时,随着培训方式的不断创新和完善,税务干部培训班的培训效果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致力于税务系统的高级人才培养,承担着广泛的教育培训任务。其中包括司局级领导干部的专门培训、中青年干部的储备培养、处级领导的各类课程、国际税务专家的教育、青年业务骨干的提升以及少数民族干部的特别培训,以及培训师资的培训等多元化项目。
自学院成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已经举办了超过1800期各类培训班,累计培养了超过12万名税务公务员,其中司局级干部达到近1300人次,处级干部更是达到了13000人次。这些培训生源广泛,不仅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扩展到了亚太部分国家和地区。
在长期的实践与探索中,学校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能力,现已成功打造了20多个成熟且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的培训容量可达20万人天。这些成果在税务系统内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国税务事业的持续发展输送了强大的人才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创建于1984年,目前是全国唯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2003年,总局将学院职能定位为“税务系统党建教育基地、中高级公务员培训基地、国际税务培训基地和税务培训教学研究基地”;2004年6月增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校牌;2004年10月增挂“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校牌;2009年10月,总局命名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示范基地”。
学校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处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国际税务培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培训者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任务。办学20余年来,已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800多期,累计培训税务公务员12万多人次,其中司局级干部近1300多人次、处级干部13000多人次。培训生源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亚太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经过20多年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和探索,经过近几年切实提升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努力奋斗,学校成功建设了20多类比较成熟、独具特色、在系统内颇有影响的培训项目,年培训能力可达20万人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_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_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_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_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_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_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_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_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_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_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_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_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_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_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_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_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_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_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_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_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_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_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培训机构出具的报销单据应为正式发票或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_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_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_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_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_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_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_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_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_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_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_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_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_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_
第二十三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_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主办的培训班项目经费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2012〕240号)同时废止。_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全面负责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其核心任务如下:
首先,它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税务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符合党和国家的规划要求。中心致力于提升全国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满足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需求。
其次,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国税务系统的教育事业规划,通过科学的规划,推动干部教育的持续进步和优化。
此外,对于税务院校(施教机构),中心扮演着指导和管理的角色,包括院校的规划、建设、教学、科研以及后勤等多方面的事务。
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也是教育中心的重要职责,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在教材建设方面,中心承担起推动税务系统教育内容更新和提升质量的重任。
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教育中心参与直属院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干部考核任免以及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育工作的全面性和稳定性。
在培训方面,中心主导了省、地、市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师资和局机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致力于提升税务专业人才的能力。
与国际合作方面,教育中心还负责税务系统公派出国进修、培训的组织管理,以及外国专家来华讲学的协调工作。
最后,中心需完成局领导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体现了其在税务教育培训领域的全面职能。
干部培训,通过课堂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使干部在理论、知识、态度、能力方面达到改进并取得绩效提升。
浙江工商大学干部培训中心现有各类现场教学点400余个。包括知名企业类现场教学点:阿里巴巴集团、海康威视集团、网易集团、新华三集团、吉利集团、松下集团、传化集团、娃哈哈、康师傅等。知名园区、小镇类现场教学点:云栖小镇、梦想小镇、玉皇山基金小镇、机器人小镇、滨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杭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苏州新加坡工业园等。美丽乡村、基层治理类现场教学点:安吉余村、鲁家村、杭州小古城村、宁波奉化滕头村、诸暨枫桥、瓜沥七彩未来社区、环溪村、德清五四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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