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是一个为工商联干部提供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机构。关于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的具体情况,以下是一些概述:
一、培训基地概况
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可能包括多个具体的基地或中心,这些基地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旨在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工商联干部的培训需求。其中,全国工商联教育培训中心三峡基地是一个具体的例子,它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主要提供工商联干部、企业家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1. 培训内容: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的培训内容通常涵盖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经济形势、企业管理、领导力提升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工商联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多样,包括集中授课、现场教学、讨论交流、案例分享、实地考察等。通过这些方式,使学员能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结合实践进行思考和探索。
三、培训对象与效果
1. 培训对象: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工商联的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基层干部等。此外,还可能包括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员。
2. 培训效果:通过培训,学员能够深入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最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管理知识,提升领导力和执行力,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促进工商联工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其他培训基地
除了三峡基地外,全国工商联还可能在其他地区设立培训基地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例如,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多次举办全国工商联乡镇干部培训班等培训活动。
五、总结
全国工商联干部培训基地是提升工商联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平台。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干部们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促进工商联工作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需要。
浙江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高等学府,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校之一。
浙江大学干部培训师资资源极其丰富,涵盖了国内大部分的优质干部培训师资。学院依托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浙江大学基地、人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全国工商联“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基地”等平台,全面对接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相关党政部门以及重点行业、企业,不断加快高端培训事业发展,年均培训逾10万人。
延伸阅读:浙江大学干部培训
2010年,刘文斌毕业于平顶山学院,期间担任班级干部,接受过辅导员的直接培训。在校期间,他不仅策划过班级活动,还负责了毕业晚会现场的策划工作。
2010至2011年,刘文斌在参加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南培训就业基地的大学生就业能力与岗前培训。他在这次培训中表现出色,得到了良好的评价。
通过在校期间担任干部和参与活动策划,刘文斌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而通过参加就业能力与岗前培训,他又进一步提升了专业技能和职场适应能力,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刘文斌的培训经历丰富而全面,不仅在校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在校外培训中获得了专业能力的提升,为他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佛山市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培训部部长刘文斌是广东人。擅长漫画、连环画。1985年结业于北京齐艺学院国画专业,1990年调佛山市儿童活动中心任艺术培训部部长。与其同名的还有温州大学副教授刘文斌,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刘文斌等。
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即中共农业部党校与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合并为一套机构、三块牌子,属于农业部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学院成立于1956年2月,由王震将军创办的国营农场干部学校发展而来,1985年3月改建为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面向全国垦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党校成立于1981年12月,培训中心前身为1983年11月成立的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院主要职责包括培训农业部系统干部、党员,地县级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干部,全国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以及涉外农业官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占地面积105亩,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设有15个部门,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研策划处、财务处、基建资产处、党政人才培训部、农垦发展培训部、产业发展培训部、财会经济培训部、对外培训交流部、农业法律研究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现代农业教育研究中心、学员接待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学院依托各地农业院校设有17所农业干部分院,形成全国农业干部培训网络。师资库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官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等院校教授,中科院、农科院等科研院所的200多名专家学者组成,形成了能够适应现代培训、科研、教学、咨询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院现有教职工13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9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8人。学院荣誉众多,包括国家经贸委工商管理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优秀单位、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培训基地、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机关会议定点单位、出差住宿定点单位,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优秀办学单位、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学院党委被评为农业部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被评为农业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学员接待中心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学院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学院历史沿革丰富,自1956年创建以来,经历了多次更名与合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格局。
2010年毕业于平顶山学院,在校期间担任班级干部,受辅导员直接培训。在校期间组织过班级活动策划,同时策划了毕业晚会现场。2010--2011。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南培训就业基地 大学生就业能力与岗前培训,表现优秀。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